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7民初3212号之一
原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忠兴沽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连友,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芦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路18号2幢102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以北京华电博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为由,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550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保全费3520元,由天津久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