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03执恢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方山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674275874。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770772293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9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申请执行人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鄂0303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一、偿还借款112468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12468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25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二、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19056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十堰三助装备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303执恢4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孙 军
书 记 员 杨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