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002民初3547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生,住抚州市乐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安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湖路地质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已支付尚欠工资及赔偿款为由,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西中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杨良发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