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18民初5697号
原告: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淳溪街道双进村三组(原砖瓦厂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5年1月6日生,汉族,江苏省南京市人,住南京市高淳区。
原告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电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电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50000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5万元,答应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之后,***没有按约归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没有异议,愿意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借款。
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
2017年10月9日,***向江电公司借款85万元,并出具借款单一张,承诺于2018年10月31日前归还,未约定利息。借款后,***未及时还款,引发纠纷。
上述事实,有借条、银行转账通用凭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借款后未及时归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江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