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提加木力、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4民初308号
原告:**提加木力,男,1990年8月2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合买提江买合木提,系沙雅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店。
法定代表人:李鑫超,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提加木力与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原告**提加木力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加木力以双方之间的矛盾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提加木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为100.00元,由原告**提加木力负担。
审 判 员 唐         海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赛里买木拉吾东
书 记 员     阿 力木图尔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