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23民初887号
原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2号楼三层304-306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3058362741T。
法定代表人:李鑫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86年8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跃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大田县。
原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展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鼎展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偿还借款本金70,000元;2.判令***支付2018年6月29日起至还清本息之日止按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的利息、违约金等(2018年6月29日起至2021年3月1日止的利息为44,800元);3.判令***支付鼎展公司、***已付的律师费6,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28日,***以生意周转缺乏资金为由向鼎展公司、***提出借款,并出具借条,借条约定“2018年6月29日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柒万元整(小写¥70,000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至2018年11月1日,借期三个月,逾期承担违约金100元/天,逾期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本合同在履行中如果发生争议,有出借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协议签订当日,***通过鼎展公司银行账户将款项转至***账户。***于2021年3月23日起诉要求***还款,***抗辩与***没有借贷关系,***承认与鼎展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因此梅列法院作出(2021)闽0402民初854号裁定书,以主体不适格驳回起诉。现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维护鼎展公司、***的合法权益,二人特起诉本诉,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闽0402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认定***并非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债权人,不具有债权人资格,并裁定驳回***的起诉。***、***未提出上诉,(2021)闽0402民初85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非案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债权人,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事实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故***并非本案适格原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巫金秀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师阳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