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301民初1787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迎宾路克兰区六方城1栋A3-2四楼。
负责人:顾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堂,男,该公司法律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峰,男,该公司营业部副经理。
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0号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2号三层304-306室。
法定代表人:李鑫超,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光俊,福建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刘博,女,1988年2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公司)与被告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展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财保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财保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3416元,减半收取1708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勒泰地区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