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26民初33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江苏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水利局,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红日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第三人: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清流县龙津镇屏山路66号海西花卉电子交易中心2号三层304-306号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1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原告***与被告涟水县水利局、第三人鼎展(福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