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民初3636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2564253310M,住所地**市湖滨新区迎春大道**。
法定代表人:应华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银娣,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74741223U,住所地**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政府院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曹秀刚,职务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为民,该公司员工,男,1985年12月26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市经济开发区,联系。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孟永生
人民陪审员 丁太国
人民陪审员 杜金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冯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