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宿广建设有限公司

泗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执5185号
申请执行人:泗***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25862701,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张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074741223U,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秀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泗***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324民初68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根据该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泗***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应偿还泗***建材有限公司商砼款70397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2月8日、1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12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12月28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泗***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部分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泗***建材有限公司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