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民初6057号
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政府办公室院办公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曹秀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辉,江苏路漫(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0年9月3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第三人:宿迁市享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锦华名园商业街B幢B18-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宿某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宿迁市享家房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宿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邹志敏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姚紫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