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11财保107号
申请人:***,男,196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宣瑾,江苏鑫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经济开发区三棵树乡(乡政府院内)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曹秀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宿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分公司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在宿迁市湖滨新区社会事业局处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保全价值3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章周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保锦
书 记 员 杜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