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乐清市北白象镇水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5754号
原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36691757420),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138号第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秋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海峰、陈双,**市柳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市北白象镇水潭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0382774373396E),住所地:**市北白象镇水潭村。
负责人:黄道良,系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市北白象镇水潭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817元,减半收取2908.5元,由原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忠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陈忆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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