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82民初00636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宜生,浙江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臣,浙江春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程茂云男,1949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东迹大道三巷43号3楼。
法定代表人:李素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男,公司员工。
被告: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樟潭路138号第2幢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秋剑。
原告***与被告**、***、程茂云、徐永洪、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转入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程茂云、徐永洪、衢州市康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衢州市康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方志宇
人民陪审员 金 璟
人民陪审员 黄建红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