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03民初6070号
申请人:南京靖崧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水西门大街**金基广场**。
法定代表人:李祖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研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施文云,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南京靖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京靖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价值50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京靖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通佳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南京靖菘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玉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华
书 记 员 傅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