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4民初3735号
原告:***,住南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青松,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
原告***被告江苏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正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夏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