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0203民初5269号
原告:芜湖某五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监事。
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陶某。
原告芜湖某五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3218.5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944.14元(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以33218.5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计算,自2023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34162.6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为生意往来关系,被告从原告销售店处购买装修材料用于施工,原告将装修材料已经实际交付给被告,其货款总价值为38218.5元。原告在2021年6月23日、2021年10月18日分别向被告出具发票。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0元货款后未支付剩余款项。截止至今,被告仍剩下33218.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款项,然而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做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20年开始与被告有业务往来。2022年4月26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向被告工作人员陶某发送两张发票(其中2021年6月23日的发票金额为32868.2元、2021年10月18日的发票金额3220元)、两张销售单(其中2022年1月15日的销售单金额为1766.5元、2022年1月16日的销售单金额为364元),并要求被告结清电缆、灯具货款。被告回复“最近一次工程款到了帮你安排付款”。2022年12月10日,原告工作人员***再次通过微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陶某,要求支付欠付货款38218.5元。陶某回复“收到,款到就给你申请”。后被告未能付清上述货款,遂成讼。
另,原告陈述,案涉货款,被告通过其工作人员陶某于2021年6月18日支付5000元(微信转账备注对公打款后退回),于2023年1月19日支付5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发票复印件、转账记录截图、聊天记录截图复印件等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被告差欠原告货款38218.5元有微信聊天记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上述货款,被告已通过其工作人陶某支付了10000元,现尚欠28218.5元,该款应予支付。被告拖欠原告货款,应承担原告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某五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8218.5元及以28218.5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7元,由原告芜湖某五金电气贸易有限公司负担86元,被告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