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14民初3735号 原告:***,住**京市雨花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住**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宁**路**号号。 原告***被告江苏辉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2元减半收取14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