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立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金立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4994号
申请人:江苏天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MA21NJH907,住所地溧阳市别桥镇后周北环路10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马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少杰,江苏方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金立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4773969278H,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100号1806室。
法定代表人:芮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天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金立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立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3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立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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