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长某某交易市场信达物资商行与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辽0211执保166号
原告大连长***交易市场信达物资商行,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辽宁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普兰店市。
法定代表人姜娣。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长***交易市场信达物资商行与被告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长***交易市场信达物资商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查封被告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675.3元,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长***交易市场信达物资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大连晖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79,675.3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