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324破申5号
申请人:**,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申请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7152788X7,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泗洲西大街8-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分别于2023年1月15日和2023年3月9日以不能履行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分别于2023年6月6日和2023年5月20日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江雨濛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