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29执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18号***道办马陵社区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7152788X7。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1955年04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浙03民终2554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5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80元及执行申请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且逾期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住所地对**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名下无车辆、股权和有价证券等财产。**、案外人***名下位于泰顺县百丈镇南坑洋村不动产,本院曾保全查封,查封案号为(2021)浙0329执保343号,查封有效期至2024年9月9日。**名下退休金账户(泰顺农村商业银行账号:×××),本院已冻结,冻结有效期至2024年1月29日,同时已向泰顺县社会保险参保服务中心要求限制发放账户的变更。上述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鉴于该房产为**与案外人***共同共有,且为唯一住房,经司法评估市场价值为100000元,属于无益处置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不予处置。本院强制扣划**名下银行及财付通等存款合计34978.7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240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案件受理费合计9780元,剩余款项已扣缴(2016)浙0329执1022号、(2013)***委字第10号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截至2023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尚未受偿款项。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在本院涉有两起执行案件均未履行,涉案标的为145万元(计算至执行立案时)。 鉴于**拒不履行又逾期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做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并限制出境。同时已对**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除已冻结的退休金及无益处置的房产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329执8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负有继续向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