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4民初1966号 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7152788X7,现住所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16号幸福街道办事处马陵社区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4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卜召其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因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卜召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卢 敏 书 记 员 徐 凤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交纳案件受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