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667号
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16号***道马陵社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7152788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和平路192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和平路19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2********。
被告:***,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5号3号楼1**302室,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5号3号楼1**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57********。
被告:徐彬,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路106号3**701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路106号3**7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55********。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莺飞路418号2号楼1**302室,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莺飞路418号2号楼1**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3********。
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和街中和街小区9号楼4**101室,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和街中和街小区9号楼4**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7********。
被告:山东省地海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孤北水库西侧(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四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2614247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山东省地海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