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667号 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路116号***道马陵社区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77152788X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和平路192号,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城关和平路192号,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21982********。 被告:***,男,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5号3号楼1**302室,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5号3号楼1**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57********。 被告:徐彬,男,1955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路106号3**701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路106号3**7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2301021955********。 被告:***,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莺飞路418号2号楼1**302室,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莺飞路418号2号楼1**3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3********。 被告:***,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居住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和街中和街小区9号楼4**101室,现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中和街中和街小区9号楼4**1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67********。 被告:山东省地海盐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孤北水库西侧(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综合训练基地四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3326142471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彬、***、***、山东省地海盐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江苏南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陈 萍 人民陪审员  王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