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民初31367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边东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70Q。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智军,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紫琪,广东聚英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远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九龙小商品批发城B11座403号房(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凛业,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系被告的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威,男,汉族,1990年3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公民身份号码××××××××××××81,系被告的员工。
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受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之前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也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8.34元,减半收取计2504.17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共4224.1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恒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蔡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