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民初2412号
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4510473T。
法定代表人:沈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伟、徐冰迪,浙江祥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453元,由原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玲英
人民陪审员 沈新祥
人民陪审员 吴神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周佳媛
书 记 员 叶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