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424执恢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秦山街道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4510473T。
法定代表人:沈学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424民初59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0年9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28752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也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登记等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京NG××**车辆一辆,但车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2020年12月17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元。截止2020年12月30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情况,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姜达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陶齐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