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

严力、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82民初4681号 原告:严力,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秦山镇丰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68451047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被告:***,女,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海洲街道新桥社区。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浙江潮源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独山港镇集港路2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35017275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严力与被告浙江春明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潮源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力撤诉。 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8400元,由原告严力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