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72民初1160号
起诉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801、802。
法定代表人:任延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17日,本院收到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约人民币2700000元及利息;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及法律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起重机吊装服务协议》,约定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提供起重机吊装服务,原告依约支付吊装服务费。被告负责提供具备合法手续的起重机、车辆、司机、起重工等设备与操作人员,保证所提供的车辆车况性能良好,并负责行车安全和技术操作,确保吊装货物的完整无损。2020年10月16日上午8时许,被告所提供的辽PB××**吊车在安装施工现场进行三脚架上部吊装翻转过程中发生倾覆,造成原告多个机器设备严重变形损毁,截止目前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2700000元,而且,因该事故所导致的项目停工费、赶工费等逐日增加(原告保留适时增加索赔的权利)。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振祥装卸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起重机吊装服务协议》,列明了协议内容、单价及费用计算方式等,因该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属于普通合同纠纷,不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祝年
审 判 员  马士骏
人民陪审员  魏雪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窦佳鑫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