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3民初4395号之一
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延清,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大连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站前街道14号1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袁卫,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大连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4000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提供担保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图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存款474000元。
案件申请费2890元,由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文涛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公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