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4183号
申请人: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八一路169号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任延清。
被申请人: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西六路9号-7-6。
法定代表人:曲惠。
以上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限额为360459元。申请人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大连亿和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保全限额为360459元。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有效期限为冻结之日起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有效期为查封、扣押之日起二年,查封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有效期限为查封之日起三年。当事人应在保全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保全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白力忠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云逸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