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03民初1085号
原告:河津市***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城区办龙国路与108国道交汇处北50米。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仁凯,男,汉族,1993年8月25日生,住山西省河津市。
被告: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付家庄17号。
法定代表人:任延清。
原告河津市***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1受理后,于2023年2月9向原告发出通知,限其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至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津市***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金成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頔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