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新余市怡顺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辽0203民初1194号 原告:新余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被告:大连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 原告新余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某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余市某某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