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力邦装饰有限公司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盐城广奕石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903民初3751号之二
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盐城广奕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鹿鸣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盐城广奕石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65年12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告:***,女,1972年9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告:**,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男,1969年4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毓龙东路43号1幢三层(1)。
法定代表人:唐红如,总经理。
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广奕石材有限公司、***、***、***、***、**、**、***邦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0元,减半收取100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050元,由原告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一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史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