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91民初567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告:***,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
被告:江苏力邦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路59号钱江财富广场A座20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力邦装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力邦装饰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06元,依法减半收取2455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5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红霞
人民陪审员 陈建康
人民陪审员 徐寿凤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得志
书 记 员 王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