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辖终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青云峰路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689862XJ。
法定代表人:吁贤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玲,江西衡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抚生路6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814892664。
法定代表人:李海文,董事长。
上诉人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6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引起的工程款应否支付而产生的纠纷,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审法院定性为不当得利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虽然《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约定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甲方(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故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管辖错误。请求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将本案移送到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被上诉人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本案中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将100万元工程款错误转至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账户为由,起诉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100万元。因此,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原告主张本案属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能否成立,双方之间是否属于其他法律关系,需经实体审理后方能确定,属于实体审理的范畴,并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不影响不当得利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上诉人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亦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0)赣1002民初634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长峰
审判员  张 玲
审判员  张 鹿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文婷
书记员黄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