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0民初183号之一
申请人: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青云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076898662XJ。
法定代表人:吁贤生,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
***与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灿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灿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到期债务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共计价值人民币1700万元财产。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和饶骞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作为诉讼保全担保,饶骞向本院提供了同意担保书。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赣10民初183号民事裁定。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对该裁定申请复议。
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复议称,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对周灿其的借款本金965万元及逾期利息承担偿还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证据显示申请人代周灿其收取的款项为500万元,并非965万元。其次,《借据》证实500万元借款人为周灿其,申请人既非借款人,也非担保人,只是代周灿其收取该笔款项。第三,申请人收到该笔款项后已经转给了周灿其,对该笔款项没有使用,也未与周灿其共用,更没有从中获利,也不存在将银行账户借给周灿其使用的事实。综上,申请人认为贵院将申请人账户予以冻结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属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请求撤销(2020)赣10民初183号民事裁定,并将申请人账户予以解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申请人为***与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灿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被告,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已经提供了担保物,本院对该担保物进行了反查封。本院依照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对本案被告即申请人作出(2020)赣10民初183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柏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万燕飞
审判员  王一敏
审判员  黎 璆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董珍
书记员鄢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