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321民初223号之1
原告:江西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民心佳园18-19、22-23号。
法定代表人:林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民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三兄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莲花县工业园区E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三兄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江西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72475元,减半收取为36237.50元,由原告江西双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贺东来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