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1执保321号
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00725422905H
法定代表人:邢玉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易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峰,山东大地人(桓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统一社会用代码:91370321787172286A
法定代表人:金宗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依据已经生效的(2021)鲁0321财保24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众瑞建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赵语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