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50号
申请人: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XK9IXN
法定代表人:贺园园。
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5422905H
法定代表人:邢玉国。
被申请人:王锋,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城区。
申请人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王锋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市支公司出具的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王锋银行存款52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40元,由申请人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