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2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武,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纪武,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飞,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邢玉国,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胡飞、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1791民初3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于2022年5月27日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永汉
审判员 李认银
审判员 成爱梅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