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

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1财保550号之一
申请人: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侯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MXK9IXN
法定代表人:贺园园。
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索镇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5422905H
法定代表人:邢玉国。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城区。
申请人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作出(2021)鲁0321财保550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淄博永达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000元或其他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少贵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