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

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执保641号
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索镇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725422905H。
法定代表人:邢玉国,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住所地:淄博齐城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宏达路东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577756400R。
负责人:李伟。
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诉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依法查封、冻结。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皑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菏泽时代置业有限公司临淄分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2年,对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审判员  刘永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晓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