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与**平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琼97民辖终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
法定代表人:陈汉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
一审被告: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XX荣,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中石化(香港)海南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化学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上海工程有限公司、茂名瑞派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中石化(香港)海南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21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关于”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本案被告之一中石化(香港)海南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属于合同纠纷,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基本原则,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21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一审被告中石化(香港)海南石油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因此,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裁定结果正确。广州南建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关于撤销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琼9701民初217号民事裁定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
综上,一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