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9民终5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忻州市人,现住太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保德县人,现住保德县。
原审被告:山西恒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繁峙县繁城镇石龙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2,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保德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保德县桥西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某3,该局局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恒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保德县交通运输局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保德县人民法院(2020)晋0931民初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支付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建荣
审判员 冯慧波
审判员 刘海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高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