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233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长塘圩**。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阙银元,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本院在审理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与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苏0507民初23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审理中,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的冻结,并解除对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郁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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