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07民初2333号
申请人: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长塘圩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苏蠡路44号309、3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中坚建筑构配件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欣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