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111执265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太湖新城吴江菀坪社区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荣。

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WANBOLI。

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11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17227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80元,减半收取3990元,由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48元,被告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842元。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江海净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8日立案受理。

经查,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牌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其名下所有的专利与商标,因其价值存在不确定因素,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357936.8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宝利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房产权属登记,其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的别克牌车辆,本院已依法轮候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处置。其名下所有的专利与商标,因其价值存在不确定因素,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处置。此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知书。故本院依职权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盘古基因生物工程(南京)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宝利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苏0111民初6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吕春贵

审判员  马 亮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许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