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2615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纽绥笙特殊医用食品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91民初2615号
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24961476,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太湖新城吴江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徐晓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红丽、吕海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纽绥笙特殊医用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YM0P9K,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5幢八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书、胡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纽绥笙特殊医用食品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文娟
人民陪审员  刘天兰
人民陪审员  蒋锦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