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

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纽绥笙特殊医用食品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34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5524961476,住所地苏州市松陵镇太湖新城吴江菀坪社区菀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郁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江苏奔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纽绥笙特殊医用食品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YM0P9K,住所地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东侧、新阳路北侧G25幢八层西侧。
法定代表人:徐立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银书,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尧,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纽绥笙特殊医用食品江苏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29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1291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苏州市江海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349元,由本院全部退还。
审判长  刘艳生
审判员  鲁兵兵
审判员  田 扬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琳